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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23-03-29 16:08:20   

  1 目的与范围
  为了使获得本机构服务认证的获证组织规范使用认证证书、标志,特制定本制度。
  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的服务认证。

  2 获证组织使用服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应满足以下条件
  1)已获得服务认证证书,并持续保持认证证书有效;
  2)已建立服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程序或使用制度;
  3)承诺按要求使用本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,并接受监督。

  3 获证组织使用服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
  3.1服务认证证书的使用要求
  3.1.1获得本机构服务认证的客户在持有的本机构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内,可以在已获得服务认证的领域的业务范围内,在标志性牌匾、宣传材料中引用本机构认证证书的内容,在投标场合展示本机构认证证书或复印件,在投标文件中引用本机构认证证书内容,当认证客户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性时,应及时向本机构报告,当被确定为不符合认证要求时,不得继续使用服务认证证书。
  3.1.2获证组织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,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,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或其任何部分。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。在使用认证资格时,不得使认证机构和(或)认证制度声誉受损,失去公众信任。
  3.2服务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
  3.2.1允许获证组织在使用本机构服务认证标志图案时,在不同场合呈单一的其他色调。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,图形必须完整、字迹清晰、不得变形使用。
  3.2.2获得本机构服务认证的客户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,与认证范围有关的场所使用本机构服务认证标志。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。
  3.2.3本机构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在投标文件、产品目录、标志性牌匾、宣传材料上使用,但不得在与服务完成后形成的产品、产品标签上、产品说明书上和客户可以获得的产品内包装上使用,以避免客户误认为该产品通过了产品、管理体系认证。标志不得用于实验室检测、校准或检查的报告上。

  4 服务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期限
  服务认证标志的使用期限与服务认证证书的有效期相同,若希望继续使用本机构服务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,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4个月内,申请复评,经服务认证再认证审核,再次批准认证后,可按规定继续使用。

  5 服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停止使用
  5.1获得认证资格的组织,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立即停止在相关场合使用服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,如报告、文件、办公用品、宣传品和网页等,停止一切形式的宣传,并收回、销毁和删除相关宣传资料:
  1)未经机构批准或备案,擅自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服务认证标志者;
  2)服务认证证书已到期,未申请再认证;
  3)服务认证标准变更、证书持有者变更等情况的发生,但持证组织未能按规定申请换发新证书。
  4)在证书有效期内,发生严重的客户投诉,经调查属实者;
  5)获得认证资格的组织,在证书有效期内,被暂停认证资格时;
  6)被撤销认证资格的组织;
  5.2在认证范围缩小后,获证组织应立即停止缩小范围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宣传,收回、销毁和删除相关宣传资料,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。

  6 服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恢复使用
  存在上述问题的获证组织,如希望继续使用本机构服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,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制订纠正措施,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时间内,完成整改措施,向本机构提出复查申请,本机构业务部组织复查工作,复查合格后,该组织方可继续使用服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