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获证组织须知

发布时间:2023-03-29 16:05:39   

  通过商品售后服务认证,客观反映企业售后服务水平,准确发现并解决企业售后服务过程存在问题,促进企业进一步提升售后服务质量,降低成本,增加利润,提升行业竞争力和知名度。为加强售后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,获证组织须做好以下工作: 
  一、监督审查
  
1.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,认证证书发证日期后每年需接受年度监督审查, 第一次监督审查在获证后10 个月内;第二次监督审查在第一次监督审查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。
  2.有以下情形的,将增加审查频次或专项审查:
  ① 获证组织发生严重的与服务有关事故、媒体曝光或顾客投诉,经查实为获证组织责任的;
  ② 认证依据发生变化;
  ③ 发生其他影响符合认证要求的能力变化的特殊情况。
  3.监督审查通常为现场审查。
  4.广州市标准化院根据现场监督审查结果和其他相关信息,以书面形式告知获证组织的认证结果。
  二、再认证
  1.获证组织需要延续认证有效期的,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4个月,向广州市标准化院提出再认证申请。
  2.广州市标准化院按照初次认证审核程序实施再认证现场审核,并换发认证证书。
  三、变更
  (一)认证证书变更
  当获证组织名称、注册地址、认证地址、认证范围、认证要求(包括认证标准换版)等内容发生变化,获证组织应办理认证证书变更申请。因变更而换发认证证书的,其证书号和认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,并注明原证书发证日期,交回原认证证书。
  (二)证书暂停
  1.通过年度监督审查和相关方投诉信息的复核,确认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,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,满足暂停认证资格条件,经广州市标准化院认证决定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。
  2.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。
  3.从暂停决定之日起获证组织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,以及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。
  (三)证书恢复
  在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,被暂停的获证组织解决了造成暂停的问题,经广州市标准化院验证确认,可恢复认证资格。
  (四)证书撤销(含注销)
  1.获证组织主动申请放弃认证资格,经确认满足撤销(注销)认证条件的,由广州市标准化院批准撤销(注销)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。
  2.通过年度监督审查和相关方投诉信息的复核,确认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不再满足认证要求,符合撤销认证资格条件的,由广州市标准化院认证决定撤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。
  3.撤销认证注册经批准后,被撤销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要交回认证证书,并立即停止使用被撤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,以及任何其他对被撤销认证资格的引用。
  四、认证信息查询
  认证信息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(http://www.cnca.gov.cn/)、广州市标准化院网站(https://www.gzis.org.cn/)查询。